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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986号

任慎资与张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慎资,张兆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任慎资,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张兆民,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慎资诉被告张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慎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洁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