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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426-2号

原告张莉娟与被告沈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莉娟,沈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426-2号原告,张莉娟,女。被告,沈可,男。本院受理原告张莉娟与被告沈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莉娟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莉娟以其与被告沈可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清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