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426-2号原告,张莉娟,女。被告,沈可,男。本院受理原告张莉娟与被告沈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莉娟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莉娟以其与被告沈可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清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