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2109号原告方泽树。被告郑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泽树与被告郑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泽树于2013年12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泽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泽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泽树负担。
审 判 员 陈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钱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