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祁晓东,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满族,职工,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平才,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晓东与被告王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晓东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晓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祁晓东负担。
审判员 赵 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