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滦民初字第100号

祁晓东与王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28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祁晓东,王平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00号

原告:祁晓东,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满族,职工,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平才,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晓东与被告王平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晓东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晓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祁晓东负担。

审判员 赵 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