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821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马晔,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子光,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陈子瑜,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子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