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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821号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子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子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821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马晔,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子光,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陈子瑜,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子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