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素真,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关海涛,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修,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素真因与被上诉人赵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素真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海涛,被上诉人赵修的委托代理人马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赵素真向原告赵修借款50000元,2012年4月13日被告赵素真给原告赵修出具“今借到赵修伍万元整(50000)(十月30日还清)无任何利息,借款人:赵素真,138××××6081,2012年4月13号”的借条一份。此款经催要,被告赵素真至今未予偿还。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素真借原告赵修50000元现金,有被告赵素真给原告赵修出具的欠据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被告赵素真理应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素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修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素真负担。赵素真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赵素真上诉称:依据原审法院的案件审理管辖规定,该案不应由民二庭审理,应双沟法庭审理。被上诉人赵修与上诉人赵素真互不相识,诉状中的地址及借款是虚假的,50000元借款实为上诉人的妹妹赵素萍输的赌资,借条是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出具的,赵修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赵修辩称:上诉人赵素真向被上诉人赵修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合法有效,上诉人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素真二审时向法院申请证人赵某、赵素萍出庭作证:赵某出庭证明,赵素萍输给赵修赌资,赵修胁迫赵素萍还款,赵素萍的姐姐赵素真帮赵素萍出具借条。被上诉人对赵某的证言质证认为,证人与上诉人是亲姐弟关系,且一审未申请证人出庭,二审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赵素真出庭证明,50000元是我借赵修的赌资钱,赵修帮我赌,输赢算我的,后来赵修逼我要钱,我姐帮我打的欠条。被上诉人对赵素萍的证言质证认为,不属于新证据,赵素萍的赌债与本案无关,本案审理的是赵素真与赵修借贷关系。合议庭认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赵某、赵素萍与上诉人赵素真具有亲属关系,所作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予采信。经审理,对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是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审理后,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不应由民二庭审理,应由该院双沟法庭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赵修提供上诉人赵素真出具的“今借到赵修伍万元整(50000)(十月30日还清)无任何利息,借款人:赵素真,138××××6081,2012年4月13号”借条。该借条真实、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赵素真提供的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不能否认借款事实。上诉人认为借款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赵素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 亚 莉
审 判 员 刘 长 友
代理
审判员 万 学 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姜慧影(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