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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293号

吴友英与汪申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友英,汪申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吴友英。被执行人汪申义。申请执行人马德庄与被执行人汪申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0922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申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汪申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一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树兵

审 判 员  朱占臣助理

审判员  许 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