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市某某发展公司。南京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某某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闫 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