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7409号原告常×1,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虹,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常×2,女,1950年6月1日出生.被告常×3,男,1947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常×4,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常×5,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
原告常×1与被告李×、常×3、常×2、常×4、常×5(以下称姓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程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1的委托代理人马虹、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常×3、常×2、常×4、常×5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1诉称,我祖父常xx于2001年3月15日病故,死后我与五位被告即常xx的继承人达成协议,常xx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x号楼x号房屋的继承达成协议,由我继承房屋。我和五个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后房屋过户到我名下。现有该房屋的房屋补偿款50924元未在协议和公证中约定,由于房屋由我继承所有,房屋的应得利益也应归我所有,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补偿款50924元由我继承。
被告李×辩称,同意由常×1继承。常×2提出书面意见辩称,关于住房补贴父母生前没有遗嘱,五个子女之间也没有协议,并没有办过公证。房屋继承和住房补贴的归属没有关联,住房补贴应是我们父亲的生前所得,现父母均已去世,该住房补贴应属于父亲的遗产,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应由五个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配。继承父亲的遗产无论多少都是我心灵和精神上的安慰。常×3提出书面意见辩称,不管钱多少应由常xx的五个子女平均分配,别人无权参与分配。常×4提出书面意见辩称,根据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自然博物馆给予我父亲常xx的住房补贴,这是父亲留给我们唯一的一点点遗产,对我而言更多的是父亲的关爱,我有权利要求我所得的五分之一。常×5提出书面意见辩称,住房补贴的是父亲给我们五个孩子留下的遗产,我要我自己应得的五分之一那部分。
经审理查明,常xx与张x为夫妻,二人共育有五个子女,即常×3、常×2、常×4、常×5、常自强。1998年10月张x去世。2001年3月15日常xx去世。二人均未留下遗嘱。2003年4月30日常自强去世,李×系常自强之妻,常×1系李×与常自强之子。北京市朝阳区吉祥里x号楼x号房屋(以下称x号房屋),系2000年10月成本价购入公有住房,登记在常忠华名下,2003年1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就x号房屋的继承问题,为常×1、李×、常×2、常×4、常×5、常×3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协议中约定,x号房屋归常×1所有,长夕阳支付常×2、常×4、常×5、常×310万元补偿。2004年2月,612号房屋登记在常×1名下。2013年常xx生前所在工作单位出具了证明,称常xx接受的福利分配住房x号房屋面积为39.23平方米,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中核定应享有差额补贴,差额面积30.77平方米,补贴额为50924元。该款项北京自然博物馆未发放。以上事实,有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职工住房补贴根据北京市房改办的文件,是根据相应职级、工作年限,对分配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的金钱补偿,系给以职工个人的福利待遇,并非所分配房屋的孳息。因此常xx应得住房补贴系常xx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常×1等就x房屋的协议系对房屋归属的约定,并不涉及常xx的其他遗产,故常×1取得x号房屋与其是否有权获得住房补贴无关,本院对常×1要求取得全部住房补贴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常自强在住房补贴分割前去世,由常×1、李×取得常自强应得份额。李×诉讼中表示放弃权利,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北京自然博物馆应发放给常xx的住房补贴五万零九百二十四元,由原告常×1、被告常×2、被告常×3、被告常×4、被告常×5各取得一万零一百八十四元八角;
二、驳回原告常×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常×1、被告常×2、被告常×3、被告常×4、被告常×5各负担一百零七元四角(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清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