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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成民初字第349号

孙吉泽与孙相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孙吉泽,孙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孙吉泽。被告孙相国。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辉晓

代理

审判员  唐吉明

代理

审判员  玄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