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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794号

董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794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关于董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梁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董某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董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鸿庆

审 判 员  马咏梅

代理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