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794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关于董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梁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董某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董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鸿庆
审 判 员 马咏梅
代理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