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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827号

梅书明与陈自全、陈庆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自全,梅书明,陈庆和,张炳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自全。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书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庆和。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炳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

负责人:沈春生,该分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

负责人:陶银,该分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韶春,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陈自全因与被上诉人梅书明、陈庆和、张炳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自全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梅书明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自全申请撤回上诉,梅书明申请撤回起诉均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87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陈自全撤回上诉;

三、准许梅书明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应军

代理

审判员  鲍忠琴

代理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宝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