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汉行初字第33号原告肖新文,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童自正,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绍海,男,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主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汉寿县社会劳动保险处。法定代表人谢锋,主任。委托代理人郭乃锋,男,汉寿县社会劳动保险处书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文彪,男,汉寿县社会劳动保险处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肖新文诉被告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寿县社会劳动保险处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肖新文以与两被告没有争议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肖新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撤诉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肖新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新文负担。
审 判 长 梅乐寒
审 判 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