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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立保字第859号

吴延英与池传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延英,池传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立保字第859号

申请人:吴延英,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池传浩,男,汉族,住济南市。

申请人吴延英与被申请人池传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延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池传浩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池传浩名下鲁AXX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放行、转移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焦方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