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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613号

张振广与黄金玉、王红艳、李洪亮、孟兆山、张琳、魏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广,黄金玉,王红艳,李洪亮,孟兆山,张琳,魏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1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广。被执行人黄金玉。被执行人王红艳。被执行人李洪亮。被执行人孟兆山。被执行人张琳。被执行人魏建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广与被执行人黄金玉、王红艳、李洪亮、孟兆山、张琳、魏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