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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00625号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李德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62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殷传书,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李德来,男,1953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李德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来已外出,在金融机构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松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