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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茶法刑初字第225号

唐甲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唐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茶法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甲某,男,1972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9月24日,被告人唐甲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枣市镇宾馆房间与陈某某等人用字牌打“碰胡”进行赌博,参与赌博的人员一起抽取水资支付房费,打牌期间,陈某某、李某、吴某某、李甲某、唐乙某、杜某某等人购买了毒品一起在3018房间吸食,被告人唐甲某作为邮政宾馆的经营者,明知陈某某等人在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却不阻止,而容留陈某某等人在宾馆内吸食毒品。09月25日8时许,公安机关将上述吸毒人员当场查获。为证实上述事实,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唐甲某的供述,证人唐乙某、李某、吴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该院认为,被告人唐甲某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宾馆里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唐甲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唐甲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甲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解其对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进行了劝阻,唐甲某系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09月24日,被告人唐甲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枣市镇管塘村的邮政宾馆3018房间与陈某某等人用字牌打“碰胡”进行赌博,参与赌博的人员一起抽取水资支付房费,打牌期间,陈某某、李某、吴某某、李甲某、唐乙某、杜某某等人购买了毒品一起在3018房间吸食,被告人唐甲某作为邮政宾馆的经营者,明知陈某某等人在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却不阻止,而容留陈某某等人在宾馆内吸食毒品。09月25日8时许,公安机关将上述吸毒人员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唐甲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2.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09月25日,茶陵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对邮政宾馆3018房进行检查,查获房内赌博、吸毒人员陈某某、吴某某、李某、杜某某、李甲某以及赌资、赌具、吸毒工具、麻古一粒。3.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李甲某、陈某某、李某、吴某某、杜某某、唐乙某的尿样采用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筛选试验,结果均为阳性反应。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杜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李甲某、李某、唐乙某进行了行政处罚。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唐甲某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6.证人唐乙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09月24日,唐乙某与陈某某、唐甲某、“坚子”、李甲某在邮政宾馆3018房打牌,李甲某提议抽水买毒品,并打电话要李某带毒品过来,唐甲某并未反对,中午12时许李某带了一小包冰毒过来,陈某某支付了200元现金,李某制作了吸毒工具后,唐乙某、陈某某、李甲某、李某就在唐甲某面前开始吸食毒品。下午五点吴某某来后,唐甲某把打牌的位置让给吴某某,晚上12时许杜某某带毒品来了又接着吸食,唐乙某早上8点离开。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09月24日,吴某某到邮政宾馆3018房接唐甲某的位子打牌,吴某某进宾馆时就看见电视机柜子上放了吸毒工具,吴某某一直打到第二天早上,因为打牌比较困,吴某某、陈某某、唐乙某、李甲某、李某均吸食了毒品。8.证人李甲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09月24日,李甲某等人在邮政宾馆3018房打牌时吸食了毒品,唐甲某在场,但没有阻止李甲某等人吸毒。9.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09月24日晚12时左右,杜某某到邮政宾馆3018房打牌,杜某某在该房间吸食了毒品。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09月24日,陈某某在邮政宾馆3018房打牌。11.被告人唐甲某的供述,证明唐甲某在茶陵县枣市镇管塘村经营一家邮政宾馆,2013年09月24日,唐甲某与陈某某、唐乙某、李甲某、“坚子”在邮政宾馆3018房打牌,李甲某提议抽水买毒品吸食,唐甲某等人不同意,陈某某说由陈某某出钱,唐甲某就没有反对,约两个小时后,李某带了一包毒品来了,陈某某支付了200元钱,有人制作好吸毒工具后,李某、李甲某、陈某某、唐乙某吸食了毒品,唐甲某建议他们不要吸食毒品,没人听,唐甲某就没再阻止。12.社区矫正评估报告,证明社区矫正部门建议对被告人唐甲某进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甲某容留他人在其经营的宾馆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甲某辩解其对吸毒人员的吸毒行为进行了劝阻,唐甲某系无罪的意见,经查,唐甲某虽然在邮政宾馆对吸毒人员提出了不要吸毒的建议,但并没有阻止其在该宾馆房间吸毒,故对此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唐甲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唐甲某对其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解,并不影响系自首的认定,故其自首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甲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唐甲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甲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成

人民陪审员 李 之

人民陪审员 龙月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