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308号

麦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刑二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无业。因本案,2013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3]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麦某酒后藏匿了一把管制刀具在身上,尔后其在罗湖区松泉公交站台登上了83路公交大巴,准备到华港新村教训其老乡。当83路公交大巴快到罗湖区金稻田路和金洲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麦某突然拿出管制刀具走到83路公交大巴车司机郭某面前,挥刀威胁郭某,要郭某改变行车路线至华港新村,郭某不从。为保障车上乘客安全,郭某最终将大巴车停下,与被告人麦某理论。最后,被告人麦某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或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4、被告人麦某的供述;5、鉴定结论:管制刀具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麦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特提起公诉,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麦某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酒后持管制刀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闹事,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麦某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年事已高,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少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