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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485号

原告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双生源泰隆货运服务部、北京源泰隆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双生源泰隆货运服务部,北京源泰隆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富来宫温泉公寓综合楼204室。法定代表人王善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卫锋,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西安市双生源泰隆货运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西路36号2排3-4号。负责人娄占虎,北京源泰隆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北京源泰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15号早市北侧5号库。法定代表人娄占虎,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小刚,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双生源泰隆货运服务部、北京源泰隆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凯诗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新权

代理

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