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54号申请人冯权,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飞,经理。冯权与北京华纳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冯权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5万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财产申报令、法律责任告知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上述事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曲东民
审 判 员 傅 松
代理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晓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