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0805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1958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卢某,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开民调初字第24-2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执行申请的,依法应当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鼓开民调初字第24-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文庆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