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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法执字第9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与赵五刚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赵五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五刚,男,晋中开发区使张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申请执行赵五刚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向本院书面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分局作出的晋国土晋开罚字(201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洪勇执行员  白雪峰执行员  朱晓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美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