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海行初字第427号原告周悟权,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九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昌,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军,男。委托代理人张晓雅,女。
原告周悟权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悟权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悟权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悟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悟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
代理
审判员 周元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