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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行初字第427号

周悟权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海行初字第427号原告周悟权,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九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昌,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军,男。委托代理人张晓雅,女。

原告周悟权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悟权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悟权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悟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悟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黄志勇

人民陪审员  巩煜龙

代理

审判员  周元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