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482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英国,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4月2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潘孝明,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4月2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址: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4月2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凤清,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乙,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9月6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涉嫌盗窃罪2013年7月1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暂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所得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达映、崔露芳,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闽永检公刑诉(2013)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连城出庭支持公诉,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潘孝明、陈凤清、陈达映、崔露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张某某伙同罗志通预谋盗窃后,分分合合,先后窜至福建省永安市、漳平市、大田县的辖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手套、头灯、剪线钳等工具,采取攀爬电线���、割剪电缆线的手段盗窃二十起,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03180元,并将电缆线分别出售给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陈某某、“王老头”(身份不清,未到案)。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张某某、罗某乙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英国到案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英国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只有偷三四百米。张英国的辩护人认为1、张英国是在他人多次唆使下参与盗窃;2、张英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3、起诉书指控张英国第10起盗窃电缆犯罪部分赃物数额认定证据不足;4、张英国具有立功情节;5、张英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6、张英国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罗某甲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罗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罗某甲认罪态度好、悔罪程度深;5、被告人罗某甲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罗某甲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陈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陈某某收赃16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00474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2、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收购五起电缆线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陈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陈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5、陈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17900元。综上,请求法庭对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张某某伙同罗志通(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分分合合,先后窜至福建省永安市、漳平市、大田县的辖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手套、头灯、剪线钳等工具,采取攀爬电线杆、割剪电缆线的手段盗窃二十起��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03180元,并将电缆线分别出售给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陈某某、“王老头”(身份不清,未到案)。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窜至永安市贡川镇棕榈村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窃180米电缆线,之后在永安市大溪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327元。2、2012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窜至永安市贡川镇大坂村至溪口路段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窃50米电缆线,之后在永安市大溪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67元。3、2012年11、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英国伙同罗志通窜至永安市曹远镇丰海村原307省道塌方处,采取上述手段盗窃110米电缆线,之后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29元。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英国、罗某甲伙同罗志通窜至永安市贡川镇大坂村至溪口路段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窃10米电缆线,之后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7元。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英国、罗某甲伙同罗志通窜至永安市曹远镇菜地村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窃60米电缆线,之后出售给“王老头”。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06元。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英国、罗某甲伙同罗志通窜至永安市曹远镇丰海村至小伙村的路边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窃10米电缆线,之后在永安市大溪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永安市��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元。7、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英国、罗某甲伙同罗志通窜至永安市曹远镇清水池村的路边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窃115米电缆线,之后在永安市大溪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89元。8、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张英国、罗某甲伙同罗志通先后两次窜至永安市西洋镇林田村至坑源村的路段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共盗窃865米电缆线,之后在永安市大溪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040元。9、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张英国伙同罗志通先后两次窜至永安市上坪乡大进村至附头村的路段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共盗窃1096米电缆线,之后在永安市大溪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157元。10、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英国伙同罗志通窜至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城外村石坑自然村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窃350米电缆线,之后在永安市大溪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福建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00元。11、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乙窜至永安市洪田镇井龚村高架桥下方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窃186米电缆线,之后在永安市大溪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48元。12、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乙窜至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大瑶村大瑶矿区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窃650米电缆线,之后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福建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00元。13、2013年春节后,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先后两次窜至福建省漳平市双洋镇大瑶村大瑶矿区附近,采取上述手段共盗窃500米电缆线,之后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福建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31元。14、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窜至永安市洪田镇湍石村附近,采取上述手段盗窃632米电缆线,之后在永安市大溪废品收购站将电缆线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26元。综上,被告人张英国盗窃十五起,共计价值人民币76443元,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七起,共计价值人民币23599元,被告人罗某甲盗窃六起,共计价值人民币23752元,被告人罗某乙盗窃两起,共计价值人民币9948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两起,共计价值人民币4394元,被告人陈某某收购赃物十六起,共计价值人民币78131元。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张英国、罗某甲在永安市大树下安置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张英国带领侦查人员在永安市金源小区抓获被告人郭某某;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安市吓河路70号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大田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9月6日,被告人罗某乙在江苏省锡山区安镇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永安市公安局干警在永安市金源小区1号楼13号柴火间被告人郭某某的住处提取赃款现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向永安市公安局退赃人民币4300元,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向永安市公安局退赃人民币17900元。上述三笔款项均发还被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姜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2日,线路维护员发现永安市西洋镇林田村至坑源村一带的电缆线被盗。我和施工队赶到现场后,发现第18至27号、第29至31号、35至41号的电线杆上电缆线都被盗,共被盗电缆线865米,型号都是100*2*0.5,都是南平太阳牌的电缆线;2013年1月20日,我又接到线路维护员的电话说永安市上坪乡大进村至际头村第23至29号、72至85号电线杆的电缆线被盗,共被盗1096米,型号都是100*2*0.5的南平太阳牌电缆线,损失约70000元。2、郭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的一天,维护员说永安市洪田镇井龙村高架桥下方的电缆线被盗,我和施工队赶到现场看到第5至8号电线杆的2条南平太阳牌电缆线被盗,每条93米,一条型号是100*2*0.5,一条是50*2*0.5。2013年3月的一天,维护员说永安市洪田镇湍石村的电缆线被盗,我和施工队赶到现场发现第258至261号、第266至269号电线杆的4条南平的太阳牌电缆线被盗,2条是30*2*0.5,共长316米,另外两条是20*2*0.5,共长316米。3、刑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负责永安市安砂镇、曹远镇、贡川镇、大湖镇一带的电缆线。2013年1月6日,维护员发现曹远镇菜地村路边的第35至36号电线杆的一条200*2*0.5的南平太阳牌电缆线被盗,长60米。2013年1月8日,维护员发现曹远镇丰海村的第318至320号电线杆的2条110*2*0.5南平太阳牌电缆线被盗,共110米。2013年2月的一天,维护员发现贡川镇大板村溪口地段河边沙场的第27号电线杆的10米100*2*0.5南平太阳牌电缆线被盗。2013年2月的一天,维护员发现曹远镇丰海村的第339号的电线杆的10米余线(100*2*0.5太阳牌电缆线)被盗。2012年7月31日,维护工发现贡川贡坪至栟榈路段的第20至23号电线杆的2条100*2*0.5南平太阳牌电缆线被盗,长180米。2012年8月11日,维护员发现汶州清水池路边第52��54号电线杆的2条100*2*0.5南平太阳牌电缆线被盗,共长115米。2012年10月左右的一天,维护员发现贡川镇大板溪口地段的第10至11号电线杆的1条100*2*0.5南平太阳牌电缆线被盗,长50米。4、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6日晚上9时许,双洋镇大窑村村民打电话到电信支局反映说固定电话打不通。维护员到大窑村发现大窑矿区路边的第73至84号电线杆的电缆线被盗,共长约600米。2013年4月10日晚上8时许,双洋镇大窑村村民打电话到电信支局反映说固定电话和网络不通。维护员到大窑村发现大窑矿区路边的第53至56号电线杆的电缆线被盗,共长约150米。5、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3日13时许,双洋电信局接到4个城外村石坑自然村用户反映家里的电话和网络在1月31日就不通了,我就发现城外村石坑段的第12至59号电线杆的100对两百芯电缆线被盗,共长2000米左右,约重8000斤���6、陈某的证言,证实从2012年11月开始,我把这辆车放在永安亿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2013年4月20日,我将比亚迪车轿车租给张英国,我不知道他租车的用途。7、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查询,证实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张某某、罗某乙、陈某某犯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无违法前科。8、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张某乙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4300元,于当日发还被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9、接受证据清单、抢修维护项目内容、零星用工决算表,证实被盗电缆线的型号、数量。10、汽车登记证,证实陈某是闽GP57**汽车车主。11、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4月24日,永安市公安局从被告人罗某甲处提取并扣押一辆闽GP57**比亚迪汽车,并已发还给陈某;同日,永安市公安局在永安市金源小区1号楼13号柴火间被告人郭某某的住处提取并扣押作案工具头灯1个、手套5副、裤子1条、迷彩外套1件、电缆剪1把、休闲鞋1双、黑色包1个及赃款现金人民币5000元。12、提取笔录,证实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陈明光向永安市公安局退赃人民币17900元。1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的证明、报案材料,证实被盗的电缆线系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14、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3年2月5日至4月21日,被告人张英国和陈某某有通话记录。15、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4月24日,永安市公安局在永安市大树下安置房抓获被告人张英国、罗某甲,在永安市金源小区柴火间抓获被告人郭某某;2013年7月10日,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张某某。16、归案说明,证实2013年5月15日,福州铁路公安处永安车站派出所在永安市吓河路70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17、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9月6日22时许,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巡逻至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路段时,发现有一名男子形迹可疑,遂上前进行检查,该男子遇到民警检查时神色慌张且没有带身份证,为进一步核查该男子身份,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经询问,该男子自称罗某乙,男,29岁,福建省永安市槐南乡人。经上网比对,发现罗某乙系福建省永安警方上网“三逃人员”。经进一步审查,罗某乙交代盗窃事实。18、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供述于2013年4月期间在福建省大田县桃源镇前元村及太华镇池园村盗窃电缆线,经调查未接到上述路段报案,经向电信部门了解上述路段未发现有电缆线被盗。19、漳平市电信分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证明,证实被盗电缆线的数量、价格等。20、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供述在福建省大田县广平镇盗窃的事实,因被告人无法指认地点,无法确认盗窃地点,无法查证该起案件。21、张英国的供述,供认我们盗窃电缆线用的交通工具是去亿宝出租有限公司租来的比亚迪S6汽车。我和罗某丁、罗某甲去偷时,罗某丁负责爬杆,罗某甲负责开车,我负责盘线,使用的手套、爬杆用的脚铐、钢锯片是罗某丁的。我和郭某某、罗某乙去盗窃时,我负责开车和盘线,罗某乙负责盘线,郭某某负责爬杆。我和罗某丁偷的电缆线是罗某丁带我卖给“陈老板”。我和郭某某一起偷的电缆线都是卖给“陈老板”,只有在菜地村偷的电缆线是卖给“王老头”。“陈老板”有问我电缆线哪来的,我说做工程剩下的电缆线没有上缴,偷出来卖。我一般在早上六七点卖给“陈老板”。22、郭某某的供述,供认我和张英国、罗某乙之前在永安市电信公司上班,负责外线维护,后来没有固定工作就商量一起去偷电缆线。我会攀爬电线杆的技巧和懂得剪断电缆线。我们一般选择比较偏僻的地点下手,还有就是开车发现有偏僻地方的电缆绕的地点。我们作案用的剪线钳、手套、脚扣等工具放在金源小区的出租房,现在被公安扣押。我们偷来的电缆线卖给永安西门桥附近的一家废品收购店,店铺的老板是一对夫妻,男的姓陈,他们般都在店铺,有时男的付钱给我,有时女的付钱给我。店铺老板没有问过电缆线的来历。我把赃款人民币5000元放在出租房的床单下,现在也被扣押。23、罗某甲的供述,供认我没有钱,张英国和罗某丁叫我一起去偷电缆线,我就同意了。张英国以前在维修工程队上班,比较了解永安辖区内安装电缆线的位置,知道哪里的电缆线比较好偷。我负责开车接应,张英国在边上望风,��某丁负责爬上电线杆偷电缆线。我们开的车子是租来的,我们有去五一桥附近的五金店买过钢锯片、老虎钳、细铁线、手套。张英国和罗某丁把偷来的电缆线拿去卖给西门桥附近的一家废品收购店,我们平分赃款,我一共分了10000多元现金,都用于开销了。24、罗某乙的供述,供认我平时开销比较大,张英国他们就提议去偷电缆线,我就同意了。张英国、郭某某负责租偷电缆线用的车辆,工具是我们以前在电信公司维修工程队上班时留下的,我参与盗窃两起。25、张某某的供述,供认因为我没有钱就去偷东西,我和郭某某偷电缆前一两天先踩点,选择电线杆比较低、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的地方偷。我们事先准备编织袋、钳子、车辆等工具。我负责在边上望风和抽电缆线,郭某某负责爬电线杆去剪线。我们偷来的电缆线卖给永安一家收废品的男子,他没有问电缆线的��历,但是我觉得每次都拿很多电缆线去卖,他应该会知道是偷来的。我一共分了4000元左右,用于开销了。26、陈某某的供述,供认因为我想赚钱,才收购偷来的电缆线。不带皮的每斤24元,带皮的电缆线每斤13.5元或14元。我收购的电缆线全部卖给一位来收购的闽南人,不带皮的每斤25元,卖了20000多元,赚了几百元。从2012年12月底的一天至2013年2、3月的一天,一个年轻人或几个年轻人开车到我经营的永安市大溪废品收购站说有一些电缆线要卖给我。我开始问“这么多电缆线哪里来的”,对方说“没事,你放心收”我心里就明白这些电缆线肯定是偷来的。我五次共付给对方17900多元。2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00米规格HYA100*2*0.5的100对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231元,650米规格HYA100*2*0.5的100对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800元,350米规格HYA100*2*0.5的100对通信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800元;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人民币62006元。28、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罗某甲辨认,罗某丁就是共同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经被告人郭某某辨认,罗某乙、张某某是共同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陈某某是收购电缆线的陈老板;经被告人张英国辨认,罗某丁、罗某乙就是共同盗窃电缆线的人,陈某某是收购电缆线的陈老板;经被告人陈某某辨认,其无法辨认出售电缆线的年轻男子;经被告人张某某辨认,陈某某是收购电缆线的陈老板,郭某某就是共同盗窃电缆线的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无法辨认出卖电缆线的男子。29、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分别辨认盗窃电缆线的地点;被告人陈某某辨认永安市大溪废品收购站是收购电缆线的地点。被告人郭某某辨认藏匿���案工具和赃款的地点。关于被告人张英国及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十起盗窃,没有偷1500米的电缆线,只有三四百米。经查,同案人罗某丁的供述,证实他与张英国这次盗电缆线只有350至400米,且被告人陈某某同时也可以印证,故被告人张英国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认定350米,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罗某甲的辩护人认为,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应该认定为从犯。经查,被告人张英国、罗某甲的供述,证实他们共同商量、参与盗窃、共同分赃,不宜分主从犯,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英国盗窃十五起,共计价值人民币7644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七起,共计价值人民币23599元,被告人罗某甲盗窃六起,共计价值人民币23752���,被告人罗某乙盗窃两起,共计价值人民币9948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两起,共计价值人民币4394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张某某、罗某乙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但五被告人均积极参与盗窃和共同分赃,不宜分主、从犯。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英国到案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分别退出赃款4300元、179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英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4年6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至2014年6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罗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12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缴纳。)七、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英国、郭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张某某所盗赃款人民币53637元,发还给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树苏建
人民陪审员 池明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焰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