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审批表签发:拟稿:横山法庭会签:校对: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812X。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414。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雁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赖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