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00024号
原告: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岭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三坤珠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练一鸣。本院在审理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与阜阳三坤珠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以与阜阳三坤珠光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颍上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颍上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21元,减半收取37060.5元,公告费1520元,合计38580.5元,由颍上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贾 继 华
审 判 员 孙 荣
代理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婉璐(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