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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保字第11号

闫杏安与王现龙、刘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杏安,王现龙,刘军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闫杏安,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王现龙,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刘军明,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人闫杏安与被申请人王现龙、刘军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现龙驾驶的刘军明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闫杏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现龙驾驶的刘军明所有的×××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娟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