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190号原告曾某某,男,1999年12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欧某某,女,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原告曾某某的母亲。被告湖南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湖南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739.5元,由原告曾文琢承担。
审 判 长 舒家良
代理
审判员 李美林
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