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白民初字第0466号原告阚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洪亮被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永权原告阚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乐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亮、被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永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阚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月28日生一男孩阚民建。婚后感情一般,最近几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在已经发展到无共同语言,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已发展到彻底破裂的地步。2013年1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阚民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钱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原告阚某某与被告钱某某自由恋爱,2006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8日生一子阚民建。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相关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阚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交本院。
审判员 张乐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胜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