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赣执字第3245号

刘世宝与张学广,杨泗锦提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4-03-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世宝,张学广,杨泗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执字第3245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宝。被执行人张学广。被执行人杨泗锦。刘世宝与张学广、杨泗锦提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赣石民调初字010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3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余峰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杨 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