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607号原告李法。被告李军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法与被告李军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均由原告李法负担。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