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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1761-1号

王成香与赵贤能、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成香,赵贤能,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761-1号

申请人:王成香,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

法定代理人:廖克星,农民。系申请人王成香之夫。

被

申请人:赵贤能,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焰强,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王成香诉赵贤能、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香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香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香撤回起诉。

审判长  余本兵

审判员  王训云

审判员  查明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