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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漳执行字第559-1号

程建宝、林红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建宝,林红云,陈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漳执行字第559-1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宝,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红云,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旭华,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程建宝与被执行人林红云、陈旭华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红云、陈旭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建宝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林红云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街道××#××号店铺,目前正在委托评估拍卖(尚需时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交付的拍卖财产已变现或出现其他法定原因,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隆  武

审判员 蔡  仔  颖

审判员 易  圣  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丽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