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崖民初字第328号

赵超、王新好等与王世泽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赵超,王新好,王世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328号原告赵超,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住荣成市。原告王新好,女,汉族,1972年7月25日生,住荣成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守智,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被告王世泽,男,汉族,1946年11月27日生,住荣成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超、王新好与被告王世泽确认出资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超、王新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夕川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