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太成,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021966********,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烟台市。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8月6日被逮捕,12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唐迎春,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兰兰,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太成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太成,辩护人王兰兰、唐迎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底,被告人吕太成任原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现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养老保险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贿赂款28000元、价值1000元中国石化加油卡一张、10克金币一枚。具体事实分列如下:1、2011年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吕太成在对海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上报的海阳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材料初审的过程中,先后四次收受养老科科员王文祖贿赂款共计16000元。2、2009年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吕太成在对海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上报的海阳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材料初审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养老科科长张伟贿赂款共计10000元。3、2011年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吕太成在对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上报的莱州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材料初审的过程中,先后三次分别收受养老科科长李建东价值1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张、10克金币一枚、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吕太成将加油卡、金币转卖后得款3000元。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吕太成被传唤归案,归案后,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太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太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太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所获赃款已退赔,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祖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吕太成在担任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现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养老科科员期间,对海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上报的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材料审批过程中,先后四次收受王文祖贿赂款共计16000元。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吕太成被传唤归案,归案后,本案所涉赃款31000元赃款已全部追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海阳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系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吕太成被传唤归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事业法人。3、烟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干部职工简要情况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吕太成自2001年10月至2013年4月任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保险科科员,2013年4月至案发任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基金统筹科科员。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证实,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与烟台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等合并为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并证实了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5、证人王文祖(原海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科员)证实,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底,他受原海阳化肥厂刘杨所托为该厂部分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职工办理退休,刘杨先后送给他40000元钱,因最终审批权在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为使不符合条件的顺利通过审批,他把收受刘杨的款分四次送给负责审批的养老科科员吕太成16000元,每次4000元。他送钱给吕太成,是因为吕太成具体负责审批工作,让吕太成在审查过程中少挑毛病,保证事情办理顺利。6、证人刘杨证实,他以前担任过原海阳市化肥厂政治处副处长,原化肥厂一些工友找他到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办特殊工种退休都有求于王文祖,王文祖说烟台也要处理关系,他就从工友手中收取费用。2011年他通过王文祖帮徐希钊、迟京山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2012年帮初彦江、刘宝英、潘凤尧、刘进考、姜丽芳、孙建民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为此他把从工友手里收的钱拿出40000元送给王文祖。他送钱给王文祖是因为王文祖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能帮忙把不符合条件职工办下退休,另王文祖说过烟台劳动保险事业处也要处理关系。7、被告人吕太成供述,他和王文祖因业务关系相互熟悉,王文祖到他科办理的基本是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业务。2011年王文祖分别在7月份和年底分两次,每次给他4000元钱。2012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王文祖又分两次,每次给他4000元钱。王文祖四次共送给他16000元钱。王文祖送给他钱时告诉他办理的特殊工种里面有不太符合条件的,让他关照一下。8、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赃款赃物收据证实,已追缴被告人吕太成赃款31000元,现存于海阳市人检察院。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太成于1966年5月11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9年至2012年底,被告人吕太成在对海阳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上报的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材料审批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张伟贿赂款共计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伟证实,2008年,他受原海阳市化肥厂刘杨的请托,帮助三个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他到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批时,通过吕太成的帮忙顺利通过审批,为感谢吕太成,2009年他从刘杨送给他的5000元钱中,拿出3000元送给了吕太成。2010年,海阳禄达纺织公司包明德帮其朋友找他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因这名工人不太符合条件,包明德给了他3000元钱,他把这3000元钱给了吕太成,在吕太成帮助下这名工人顺利办下了特殊工种退休。2012年,李维国为其亲戚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找他帮忙,李维国亲戚特殊工种年限差一、两年,李维国送给他6000元钱,为办理此事,他从中拿出4000元钱送给了吕太成。2、证人刘杨证实,2008年冬天,他在帮助原海阳市化肥厂职工于永凯、孙建美、于吉河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过程中,收取三人钱款后,两次送给海阳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张伟款共计12000元。3、证人于永凯、孙建美、于吉河证实,2008年下半年,三人的特殊工种退休均通过刘杨办理,于永凯送给刘洋14000元钱,孙建美给了刘洋6000元钱,于吉河送给刘洋1000元钱。4、证人包明德证实,他以前担任过海阳市禄达公司政工科科长,因业务关系与张伟熟悉,2010年下半年禄达公司下属华源电机厂职工王玉平找他帮忙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他找张伟帮忙,因王玉平不符合条件,王玉平给了他3000元钱,他把这3000元钱给了张伟,王玉平特殊工种退休最后顺利审批下来。5、证人王玉平证实,2010年他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过程中,通过包明德送给张伟3000元现金及1500元购物卡一张。6、证人李伟国证实,2012年12月份,他朋友宋民让他帮忙给其亲戚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他找到张伟,张伟说要去烟台处理关系,让他准备4000元钱,他给了张伟4000元钱,这4000元钱张伟是如何处置的他不清楚。7、被告人吕太成供述,2009年至2012年,他在审核海阳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科长张伟上报的特殊工种退休材料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张伟钱款共计10000元,其中2009年3000元、2010年3000元、2012年4000元。张伟之所以送钱给他,是因为张伟上报、材料不太符合规定,让他照顾一下。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1年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吕太成在对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上报的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材料审批过程中,先后三次分别收受养老科科长李建东价值1000元中石化加油卡一张、10克金币一枚、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吕太成将加油卡、金币转卖后得款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建东证实,(原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科长)证实,2011年下半年,他去烟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办理业务,主任王文琪让他送张加油卡给吕太成,加油卡面值1000元。2011年底,他去烟台办业务时,根据主任王文琪安排送给吕太成一枚金币,金币是10克。2012年底,他他去烟台办业务时,根据主任王文琪安排送给吕太成一个信封。因吕太成负责企业职工病退、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工作,为让吕太成少挑毛病,所以才送给吕太成上述物品。2、证人王文琪(莱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证实,吕太成是烟台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科员,负责企业职工病退、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工作。2011年下半年,李建东去烟台办理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业务时,他安排李建东送给吕太成一张1000元加油卡,加油卡是莱州市鸿源台钳厂给的,是为该厂办事。2011年底,李建东去烟台办理莱州天承矿业特殊工种退休业务时,他安排李建东送给吕太成一枚10克金币,金币是天承矿业董事长张安康给的,让他打点烟台关系。2012年底,李建东去烟台为莱州市恒欣镁矿办业务,他找欣镁矿业分管劳资原国财支了2000元钱,装在一个信封里,让李建东送给了吕太成。之所以送给吕太成上述东西,就是让吕太成少挑毛病,保证事情办的顺利。3、证人张志泉(莱州市鸿源台钳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2011年,他公司有一批职工需要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王文琪说他们只负责初步审核,最终审核权在烟台养老科,具体负责人是吕太成,他让王文琪送给吕太成一张1000元加油卡,上报的特殊工种退休都顺利审批下来。4、证人原国材(莱州市恒欣镁矿有限公司劳资处副处长)证实,2011年至2012年,恒欣镁矿有30名职工需要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他找王文琪帮忙,王文琪说他们只负责初步审核,最终审核权在烟台养老科,具体负责人是吕太成,王文琪建议送给吕太成2000元钱,他就从单位拿了2000元钱给了王文琪,这30名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都顺利审批下来。5、被告人吕太成供述,李建东是莱州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养老科科长,因工作上的原因,他和李建东熟悉了。2011年下半年,李建东到其处办业务时,莱州市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王文琪让李建东送给他一张价值1000元中石化加油卡,这张卡被他卖了1000元钱。2011年底,李建东到他处办业务时,王文琪让李建东送给他一枚10克金币,这枚金币被他卖了2000元钱。2012年底,李建东到他处办业务时,王文琪让李建东送给他一个信封,他回家后看了看,信封里装了2000元钱。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太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吕太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所获赃款均已退缴,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太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吕太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祁华民
人民陪审员 姜 涛
人民陪审员 高从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辛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