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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107号

张琴芬与周梅春、张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琴芬,周梅春,张溪菊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张琴芬。被告周梅春。被告张溪菊。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琴芬与被告周梅春、张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琴芬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承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胡铃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