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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06号

杨占民与王洪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06号

原告:杨占民,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丽丽,女,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杨占民(系原告杨丽丽的父亲),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杨旭东,男,200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杨占民(系原告杨旭东的父亲),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三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凤忠,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超,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负责人:闫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娜,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民、杨丽丽、杨旭东诉被告王洪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相关证据未收集到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占民、杨丽丽、杨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占民、杨丽丽、杨旭东撤回对被告王洪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占民、杨丽丽、杨旭东负担1300元。

审判长  姜云秀

审判员  王凤山

审判员  冮雪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