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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一终字第00828号

陈庆和与陈自全、张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庆和,陈自全,张炳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和。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自全。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炳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

负责人:沈春生,该分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韶春,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陈庆和因与被上诉人陈自全、张炳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5日作出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庆和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庆和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均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陈庆和撤回上诉和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应军

代理

审判员  鲍忠琴

代理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宝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