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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1470号

刘治祯与程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治祯,程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刘治祯。被告程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祯诉被告程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治祯已和被告私下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红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治祯负担。

审判员  郭福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庞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