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安执字第026-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杜某申请执行冯某债务纠纷一案,于2000年9月1日审结,该案(2000)安民吕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冯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