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商初字第377号原告济南丰尔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郝玉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业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思锐佳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刘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自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陈广财,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丰尔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思锐佳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陈广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丰尔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济南丰尔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庭武
人民陪审员 付敏敏
人民陪审员 涂卫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荆雅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