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占兵,绰号”崔老四”,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河北省魏县人,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2008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又不讲真实姓名被邢台市公安局大曹庄管理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崔占兵盗窃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晋检刑诉字(203)第107号起诉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占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崔占兵伙同刘文彬、韩雪成(二人已判决)、赵平贵分乘两辆摩托车在太原市晋源区实验小学附近,将卢晓峰停放的×××本田CRV车窗玻璃砸碎,盗窃3000余元现金及欠条、户口本、汽车手续等物品后逃离现场。2008年3月7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崔占兵伙同刘文彬、赵平贵分乘两辆摩托车到晋源区信用社门前选择作案目标,后尾随张剑虹至晋源区昌盛源超市门口,趁其进入超市之机,砸烂越野车玻璃,盗窃车内现金111.5万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崔占兵分得20余万元。赃款已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占兵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量刑方面,被告人崔占兵盗窃数额为11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四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择处刑罚。
被告人崔占兵辩称,我根本不知道第一起盗窃3000元的事,关于第二起犯罪,一开始并不知道是去实施盗窃,被告人辩称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为虚假的,系受到刑讯逼供所作,认为盗窃总额自己不清楚,分得了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崔占兵伙同刘文彬、韩雪成(二人已判刑)、赵平贵四人分乘两辆摩托车在太原市晋源区实验小学门口,将受害人卢晓峰停放在路边的×××本田CRV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3000余元及欠条、户口本、汽车手续一套等物品,后逃离现场。2008年3月7日早晨9时30分许,被告人崔占兵伙同刘文彬、韩雪成、赵平贵再次驾车到我市晋源区信用社门前选择作案目标,后尾随受害人张剑虹至晋源区昌盛源超市门口,在受害人张剑虹进入超市后,将其停放在超市门前的奔驰越野车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111.5万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崔占兵分得赃款20余万元。赃款已挥霍。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大曹庄管理区分局民警发现可疑人员,经审查为网上追逃的嫌疑人崔占兵,于2013年4月28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当事人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08年3月7日被立案侦查的事实。
二、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大曹庄管理区分局、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拘留、逮捕手续证实,2008年3月24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对被告人崔占兵执行刑事拘留(在逃),2013年5月23日执行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26日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的事实。
三、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公(晋)鉴(印)字[2008]001号印章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同案犯刘文彬车内将其抓获时,当场在其车内收缴现金3万元,该3万元现金捆扎条上有晋源区信用社营业员闫荣娟的名章印文,经鉴定,现金捆扎条名章印文与闫荣娟的名章印文为同一;该鉴定意见已于2013年10月9日通知被告人崔占兵的事实。
四、受害人卢晓峰、张剑虹的报案材料证明了在上述时间、地点其汽车玻璃被砸,车内物品被盗的事实。
五、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两起犯罪案发现场、被砸车辆及现金的特征。
六、被告人崔占兵供述称,我于2008年3月7日和刘文彬、老黑皮(韩雪成),赵勇(赵平贵)在晋源区一个超市门口,砸了一辆越野车的车玻璃,从车内盗窃10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我分了20多万元,钱是平分的。具体事实:我骑摩托车带着赵平贵、韩雪成骑车带着刘文彬。按照赵平贵的指示,来到了一个银行附近。我和韩雪成骑车到银行北面的路口,赵平贵到银行寻找作案目标,我和韩雪成在路口看着赵平贵。过了一会赵平贵朝我招手,我们就过去,赵平贵上了我的车,刘文彬上了韩雪成的车。根据赵平贵的指示往前走,走到了一个超市门口。赵平贵让我在路边等着,大概3、4分钟后,赵勇手里拿着一个袋子朝我跑了过来并坐到了车后面,比较着急的让我走......在走的路上,赵平贵给刘文彬和韩雪成打电话,在一条土路上四人见了面,赵平贵当着我们的面数了钱,一共100万左右,然后我们四人就将这笔钱平分了。
七、同案刘文彬供述称:2008年3月5日上午我和赵勇(赵平贵)、崔老四(崔占兵)、老黑皮(韩雪成)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路过河南等地,晚上来到了太原服装城,到了太原后,赵勇(赵平贵)和他小舅子彭风彬电话联系的,我们在服装城一家羊汤馆吃的饭,当天晚上,我们哪也没去,就在海天桑拿用老黑皮的驾驶证登记了房间就休息了。3月6日上午九点半左右,我们四人拿着弹簧、钢珠、小铁锤到了晋源区街上,看到一辆吉普车停在路边,下午3、4点钟,赵勇过去用弹弓砸坏车,拿上包我们就跑了,后来赵平贵说包里没有钱。3月7日早晨八点左右,我们起床又到了晋源,赵勇(赵平贵)让我们到路口200米东的信用社门口看是否有人取钱,过一会儿,崔老四(崔占兵)拉着赵勇过来,赵勇向我要了三根硬盒云烟(十元一盒)让我到后面等着,他和崔老四站在我站的地方附近,崔老四骑在摩托车上,赵勇下车观察银行情况,我就又回到老黑皮(韩雪成)停放摩托车的地方和老黑皮在那里观察银行的情况,不久银行门口就停了一辆浅色的吉普车,又过了一会儿,赵勇和老四就开车跟着那辆车向南走了,又过了几分钟,赵勇给我打电话说”赶紧走”,我就想他们已经下手了,于是我和老黑皮开车就走,结果走错了,我们又往回返,过了晋祠向南见有个向西的岔口就向西拐进了乡间小路,老黑皮认识路,我们就往邯郸方向走,路上还和赵勇联系,问他们位置,后在一个野地里见了面,我见他们拿了两个袋子,一个蓝色的布袋,一个黑色的布袋,打开后,里面全是成捆的人民币,我看能有70-80万,然后赵勇就让我们赶紧往邯郸走,到了邯郸,赵勇拿出钱就给我们分了。
八、同案犯韩雪成对其与2008年初在太原市晋源区与”杰的”等三人一起通过砸车的方式盗窃100多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韩雪成分得25万元。
九、同案犯韩雪成、刘文彬辨认出崔占兵为2008年3月7日在太原市晋源区与其一起实施盗窃奔驰车内现金的人。
十、邢台市公安局大曹庄管理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十一、宁晋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的羁押状况。
十二、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0)晋源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晋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书均对上述两起犯罪事实予以了确认。
十三、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崔占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魏县公安局牙里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及证明材料,证人崔某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邢台市公安局大曹庄管理区分局出具的户口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崔占兵的真实身份、前科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以破坏他人车辆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崔占兵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第一起盗窃三千元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已有对同案犯刘文彬供述及刘文彬、韩雪成的刑事判决书为证,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称自己遭受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并不属实,其一开始不知道他们盗窃及自己仅分得10万元的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向我院提供其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及证据,办案单位对审讯的全部过程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期间并未发生刑讯逼供,被告人之前所作供述与同案犯刘文彬、韩雪成供述、受害人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崔占兵此前无犯罪记录,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相较同案犯赵平贵所起作用较小,为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已有证据证明,合理部分,充分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占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冯韶林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
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边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