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5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负责人葛建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常青。被告徐立峰。被告张珍丽。被告徐力建。被告章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被告徐立峰、张珍丽、徐力建、章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平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