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行字第3205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平,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蔡占江,男,1954年月6日9出生,汉族,个体户,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巧珍,女,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蔡慧宏,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红艳,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宏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区68号。法定代表人蔡慧宏,总经理。被执行人鸿利(龙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莲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慧宏,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清平与被执行人蔡占江、陈巧珍、蔡慧宏、陈红艳、福建宏新食品有限公司、鸿利(龙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1293、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慧宏所有的闽D×××××奔驰牌汽车一辆,但至今仍无法找到该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占江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罗龙路市加油站对面3幢701室,该房尚在处置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占江所有的闽F×××××宝马牌汽车一辆,但至今仍无法找到该车;鸿利(龙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永定县高陂镇莲花工业园区的固定资产,尚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另外,通过车管、房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蔡占江、陈巧珍、蔡慧宏、陈红艳、福建宏新食品有限公司、鸿利(龙岩)食品有限公司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龙新执行字第32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廖 冰
审判员 王 振 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