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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80号

原告郑闳、李向钧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闳,李向钧,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480号原告郑闳,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后勤服务中心职员。原告李向钧,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卫星测控之心通信总站工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俊,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乐西路127号。法定代表人熊利泽,院长。委托代理人刘亮,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医疗纠纷处理部干事。委托代理人刘朵朵,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该院妇产科主治医师,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闳、李向钧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闳、李向钧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闳、李向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闳、李向钧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陆 虹

代理

审判员 王 洋

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穆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