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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刑初字第54号

吴远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远跃,务农,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抓获归案,于2013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3)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远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阳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远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本案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补充侦查一次。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被告人吴远跃欲酿酒赚钱,于是前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纯粮醇机械经营部接受制酒技术培训,培训后从纯粮醇机械经营部购买了一套蒸馏酒械设备和辅料运回家中。2012年初,被告人吴远跃开始在自家土坯房内进行发酵制酒,按照培训的方法制造出第一、二锅酒之后,被告人吴远跃发现酒的浓度和产量不高,于是未对外出售而留于自家食用。在酿第三锅时,被告人吴远跃开始违反酿酒规则将“头酒”(酿酒时一开始酿出来的酒叫头酒,甲醇偏高)勾兑到酒中,并且在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吴远跃在潮州买三轮摩托车时,用150元从一个外号叫“阿刘”的烧烤摊贩处购买了八只塑料桶和十余斤酒精(经检测甲醇含量达47.01g/100ml,按《蒸馏酒、配制酒卫生标准》以谷类为原料酿的酒甲醇标准≤0.04g/100ml)。返回家中后,被告人吴远跃在进行蒸馏生产第四、五锅酒时,直接将买回的酒精分两次加入蒸馏水中一起发酵蒸馏,共蒸馏出二百余斤酒。被告人吴远跃将第三、四、五锅酒以20斤/桶装好送到镇岗乡罗山村谢某甲家,由谢某甲代售,谢某甲于2012年农历2月底卖给谢厚生的儿媳妇高某80斤酒(经检测甲醇含量16.47g/100ml,已超标);于2012年农历3月份卖给谢家文儿子谢某丁20斤酒(经检测甲醇含量75.62g/100ml,已超标),其中有三桶共60斤酒(经检测甲醇含量分别为2.18g/100ml、3.48g/100ml、16.32g/100ml,均已超标)由谢某甲带领吴远跃直接卖给了镇岗乡罗山村的谢寿衍。谢厚生、谢寿衍、谢家文购买酒后均以每天一斤左右的量持续地喝,在2012年4、5月份期间,谢厚生、谢寿衍、谢家文先后死亡,死亡前均出现双眼失明、胸闷和头痛等症状(由于死亡后当日或次日进行了火化,现死因无法查明)。2012年4月2日,被害人谢某癸从谢某甲家购买了20斤酒后,坚持每天喝两杯左右,喝至2012年4月18日时,被害人谢某癸突然感到双眼看不见,遂前往广东省梅州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医院治疗,均诊断为酒精中毒,并双目已失明无法治愈。从谢某癸家提取的样本酒经检测甲醇含量达16.76g/100ml(甲醇超标);后经鉴定:谢某癸的伤情为重伤乙级。案发后,安远县公安局对从被告人吴远跃处流入市场的酒予以收回,并取样送至赣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验结果甲醇含量均不同程度超标。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远跃为了提高酒的浓度和产量,将甲醇超标的酒精加入原料中发酵蒸馏,并将蒸馏出来的酒销售至市场,对他人××造成了严重危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远跃辩称,其对罪名和指控的具体事实没有意见,但其不是故意的,其不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吴远跃在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纯粮醇机械经营部接受制酒技术培训后,从纯粮醇机械经营部购买了一套蒸馏酒械设备和辅料运回家中。2012年初,被告人吴远跃开始在自家土坯房内发酵制酒,按照培训的方法酿出第一、二锅酒之后,被告人吴远跃发现酒的浓度和产量不高,于是未对外出售而留于自家食用。在酿第三锅时,被告人吴远跃开始违反酿酒规则将“头酒”(酿酒时一开始酿出来的酒叫头酒,甲醇偏高)勾兑到酒中。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吴远跃在蒸馏生产第四、五锅酒时,将从广东潮州购买的十余斤酒精(经检测甲醇含量达47.01g/100ml,按《蒸馏酒、配制酒卫生标准》以谷类为原料酿的酒甲醇标准≤0.04g/100ml)分两次直接加入蒸馏水中一起发酵蒸馏,共蒸馏出二百余斤酒。被告人吴远跃蒸馏生产的第四、五锅酒的绝大部分由谢某甲代售至镇岗乡罗山村。2012年4月2日,被害人谢某癸从谢某甲家购买了20斤由吴远跃酿制的酒后,基本每天喝一斤左右,喝至2012年4月18日时,被害人谢某癸突然感到双眼看不见,遂前往广东省梅州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医院治疗,均诊断为酒精中毒,且双目已失明无法治愈。从谢某癸家提取的样本酒经检测甲醇含量达16.76g/100ml(甲醇超标);后经鉴定:谢某癸的伤情为重伤乙级。案发后,安远县公安局对从被告人吴远跃处流入市场的酒予以收回,并取样送至赣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验结果甲醇含量均不同程度超标。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告人吴远跃的供述2011年在广东潮州务工时,看见酿酒技术宣传单,就按宣传单地址找到“纯粮醇酒械”报名参加培训,陆续培训了20多天后不久,花了18000元从该培训机构购置了一套制酒设备及相关原料,于2011年冬返回安远开始着手酿酒。2012年正月按照培训的方式、方法开始酿酒,但发现酿出来的酒浓度不够,产量不高,故第一、二锅生产出的各50斤左右的酒自己家喝了。在第三锅酒以后就违反酿酒规定,就头酒与酿出的酒进行勾兑。酿第四、五锅酒时,为了提高酒的产量和度数,将从广东潮州夜宵摊“阿刘”处买回的酒精直接加入了大米中进行蒸馏,第四、五锅共生产出了200多斤的酒。这两锅加入了酒精的酒绝大部分由谢某甲代销到了镇岗罗山。剩下的一些酒精存放在家里,被质监局扣押了。前后共生产出8锅酒,大概700斤左右。酒精是我于2012年春节后,农历二月底三月初时,在广东潮州摆烧烤摊的“阿刘”那买的,买了十多斤,花了150元钱,还买回了8只塑料桶。第四锅酒加了四、五斤酒精,第五锅酒加了五、六斤酒精,剩下几斤酒精被质监局扣押了。后来镇岗的谢某癸喝了我酿的酒,双眼失明,我陪他一起到广州医治,医生说治不好了,我们就回家了,因谢某癸要我出36万元赔偿,我出不起,就离开了安远。(二)被害人谢某癸的陈述自己清明节前两天(2012年4月2日),到同胞兄弟谢某甲那买了20斤土烧酒,该酒是吴远跃叫谢某甲卖的,买后自己每天喝两、三杯,一直喝到农历3月27日,感觉头痛,3月28日感到两只眼睛看不见,开始前往医院医治,后来就转到赣州、梅州、广州等多家医院医治,均没有治好。(三)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甲的证言2012年农历2月份开始,吴远跃叫我帮他代售自制的土烧酒,由于是亲戚关系,我帮他代售是无偿的,一开始他给了我40斤进行代售,后来销量好就前后给了我300、400斤进行代售,大部分卖出去了,具体卖给谁了我不清楚,反正记得谢寿生买了两次,先是一桶,后又30斤;谢寿春买了两桶共100斤;谢某癸买了20斤;谢某己即“姚古”买了10斤;谢有亮买了10斤;谢传海买了50斤;谢某丁买了20斤;谢某庚买了5斤;谢寿衍直接从吴远跃那买了60斤。另外还卖给谢厚生100斤左右。后来谢某癸喝了这酒眼睛失明,前往各医院医治都没有医好,诊断结果是酒精中毒。2、证人魏某甲的证言我老公谢某癸农历二月从谢某甲那购买了20斤土烧酒,每天坚持喝一斤左右,喝到15天左右,发现眼睛失明,先后前往安远、赣州、梅州、广东等地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酒精中毒,后来回到安远我前往质监局进行反映,他们提取了样本抽查,发现购买的酒有问题,吴远跃知道检验的酒有问题后带我老公前往广东医治,医生说无法医治,回来后吴远跃就与我们协商赔偿问题,叫我们不要报案,后来吴远跃不知道什么原因逃了,我就报案了。吴远跃的酒还卖给了谢寿生、“姚古”、“春春”、“按按”等人,谢寿生、“按按”因为喝了他的酒中毒死亡了,“春春”也中毒了,但经过治疗好了,谢寿生、“按按”(即谢寿衍)死亡前都出现了与我老公同样的症状,双眼失明、头痛,死亡的几个人现在均被火化了。3、证人魏某乙的证言自己的丈夫谢寿衍,外号叫“按按”,因为喝了从谢某甲那买的60斤“土烧”酒,每天每餐要半斤到六两的酒,在2012年5月6日感觉身体不舒服,前往安远县人民医院治疗,在医院时,病情加重,出现双眼失明等症状,第二天下午就死亡了。该“土烧”酒自己也喝了,量没有那么多,但也住了一个星期院。4、证人魏某丙的证言自己是谢寿衍的弟媳妇,谢寿衍从谢某甲那买了60斤土烧酒,当时还有另一个卖酒的在场。5、证人谢某乙、欧某、谢某丙的证言谢某乙和谢某丙是谢寿衍的儿子,欧某是谢寿衍的儿媳妇。他们均证实谢寿衍身体状况一直比较好,没有什么疾病,但喜欢喝酒,每天大概要喝1斤左右的酒,最近买了一个凤山人的土烧酒,大概有60斤左右,一直都在喝他的酒。后来谢寿衍出现头晕、胸部不舒服、视线模糊、呕吐症状,前往医院医治时,病情加重,眼睛失明,第二天就死亡了。听说同村的喝了这家人的酒的几个人,有的眼睛失明,有的死亡了,所以怀疑是他的酒导致谢寿衍死亡的。6、证人高某的证言其是谢厚生的大儿媳。其分两次从谢某甲那买了共80斤土烧酒,谢厚生就每天喝一斤左右,大约喝了一个月,一天晚上谢厚生突然感觉胸闷、肝象火烧一样,且眼睛失明,后来其打120电话,他们抢救了一下谢厚生就死亡了,当时其不知道什么原因,当天下午六点就送去火化了,并把剩下的酒用来泡药酒喝,后来质监局来其家将剩下的酒带走了,进行取样检测。后来听说其村里好几个人因为喝了那酒死亡了,还出现双眼失明,反正其怀疑酒有问题。7、证人卢某、李某的证言证实卢某是谢厚生的妻子,李某是谢厚生的儿媳妇。谢厚生平常身体比较××,比较喜欢喝酒。谢厚生最近喝的是从谢某甲那买的土烧酒,大约喝了一个月,谢厚生突然感觉胸闷、肝象火烧一样,且眼睛失明,口吐白沫,后来医生来了抢救了一下谢厚生就死亡了,当时不知道什么原因,当天下午六点就送去火化了。8、证人谢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谢家文的儿子。其从谢某甲那买了20斤土烧酒,一开始自己喝了两次感觉不好喝,后来就给其父亲喝,其父亲喝了三斤左右在农历三月份就死亡了,死的时候出现头痛、呕吐,当时其不在家。出现这事后,其就把15斤酒退回给谢某甲了。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谢家文的儿媳妇,其老公从谢某甲那买了20斤土烧酒给谢家文喝,谢家文喝了三斤左右在农历三月份就死亡了,死亡之前住了一个星期院,回来没有几天就死亡了,死的时候其在场,发现谢家文出现头痛、呕吐、双眼失明等症状,因为当时是晚上,其想等到天亮送谢家文去医院,结果没有熬到天亮谢家文就死亡了,后来尸体就火化了。10、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谢家文的女婿,其岳父谢家文因喝酒死亡。11、证人谢某戊的证言证实其从谢某甲那买了土烧酒,那酒喝了以后很冲脑,其因为喝了这酒后去医院治疗过,医生诊断其中风,叫其戒酒。后来听说村里几个人因为喝这酒死亡了,谢某癸还双眼失明。12、证人谢某己的证言证实其从谢某甲那买了10斤土烧酒,其一喝那酒,感觉不对劲,有一股说不出的味道,因为其是搞化工的,知道这酒有问题,所以将酒倒掉了。其知道谢某癸、谢寿生等人也在那买了酒。13、证人谢某庚的证言证实其从谢某甲那买了10斤酒,喝了后感觉身体不舒服,有头痛头晕、呕吐的现象。14、证人谢某辛的证言证实其系镇岗乡罗山村村委会主任,本村村民谢厚生、谢寿衍在2012年3、4月份先后死亡,他们平常身体比较××,没有病痛,听说是喝了谢某甲卖的酒导致死亡的。15、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质监局工作人员,魏某甲到其局里投诉有卖假酒的,该局组织了假酒召回,提取样本检测,经检测发现甲醇超标。16、证人龚某、谢某壬的证言证实其系安远县人民医院的医生,2012年5月6日接了一个病人谢寿衍,当时他的症状是头晕、胸闷、乏力、视线模糊,初步诊断为酒精慢性中毒。1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吴远跃的妻子。吴远跃于2011年底从广东购买了一套酿酒设备,后来开始制酒,镇岗的通过妹夫谢某甲进行销售,后来听说一个叫谢某癸的喝了该酒眼睛失明了,不久公安就来扣押了酿酒的设备。18、证人曾某、林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纯粮醇机械经营部的职员。该公司是销售酿酒器械的,具有经营资质,在销售前可以免费提供酿酒技术培训,2011年底有个赣州地区的叫吴远跃的到该公司培训过,也购买了一套设备。在酿酒培训时,除了教酿酒的技术外,还会教一些注意事项,告诉他们头酒甲醇偏高,要去掉。1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凤山一南杂店老板,吴远跃曾找过其帮忙代售土烧酒,其没有同意。(四)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概貌特征及案发当时的一些情况。(五)鉴定意见1、江西省安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谢某癸所受损伤符合甲醇中毒所形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乙级。2、安远康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安远康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谢某癸的伤残评定等级为一级伤残。3、赣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证实质监局从被告人吴远跃家提取的5号酒样品检测出甲醇数据为47.01g/100ml;从吴远跃家提取的10号酒样品检测出甲醇数据为7.81g/100ml;从吴远跃家提取的1-3号酒样品检测出甲醇数据均小于0.04g/100ml的标准值,符合标准。从谢某甲家提取的6号酒样品检测出甲醇数据为0.36g/100ml;从谢某癸家提取的11号酒样品检测出甲醇数据为16.76g/100ml;从谢厚生家提取的4号酒样品检测出甲醇数据为16.47g/100ml;从谢寿衍家提取的7号酒样品检测出甲醇数据为2.18g/100ml,12号酒样品检测出甲醇数据为3.48g/100ml,8号酒样品检测出甲醇数据为16.32g/100ml;从谢家文家提取的1号、2号酒样品检测出甲醇数据均为75.62g/100ml。4、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证实:(1)对从吴远跃家扣押的发酵粉、防腐剂、催纯粉、香精进行甲醇检测,未检测出甲醇含量;(2)2012年9月14日从谢某甲家抽样的样品酒不合格,甲醇含量18.3g/100ml;2012年9月14日从吴远跃处抽样的样品酒合格。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实鉴定程序合法有效,各鉴定意见已告知各当事人。(六)物证,被告人吴远跃用于酿酒的设备等。(七)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吴远跃于2012年12月31日被抓获归案。2、潮州市枫溪区纯粮醇机械经营部出具证明及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潮州市枫溪区纯粮醇机械经营部经过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零售酿酒机械及配件,吴远跃在该经营部接受过酿酒培训。3、被害人谢某癸的病历资料,证实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院诊断被害人谢某癸双侧视神经损伤为酒精中毒;梅州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被害人谢某癸为酒精中毒性脑病。4、谢寿衍的病历资料,证实安远县人民医院对谢寿衍的入院诊断为:脑干梗塞、代谢性酸中毒、高血压病、慢性酒精中毒;转出诊断:脑干梗塞、慢性酒精中毒。5、谢家文的病历资料,证实安远县镇岗卫生院对谢家文的入院、出院诊断为:脑血管硬化。6、谢寿衍、谢家文、谢厚生火化证明,证实谢寿衍、谢家文、谢厚生三人死亡后均已火化。7、安远县卫生局出具的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证实以谷类为原料酿造的酒甲醇标准≤0.04g/100ml;以薯干及代用品为原料酿造的酒甲醇标准≤0.12g/100ml。8、安远县质监局移交证据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安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案的土烧酒等物品予以了扣押。9、安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安远县公安局对魏某甲提交的被害人谢某癸的相关病历及赣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予以了扣押。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吴远跃出生于1972年4月17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于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远跃为了提高酒的浓度和产量,将甲醇超标的酒精加入原料中发酵蒸馏,并将蒸馏出来的酒销售至市场,致被害人谢某癸严重××,对他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远跃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吴远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远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阳玉萍

人民陪审员 曾 庆 山

人民陪审员 卢 学 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