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24-1号申请人卢宝停。被申请人刘振东。
申请人卢宝停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现金13000元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振东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宝停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振东名下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查封至2014年12月1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瑾
审判员 王亦民
审判员 韦兆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上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