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湖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敖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敖某某、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石小玲
审判员 马胜明
审判员 毛清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