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王长利被告朱文体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利与被告朱文体、张伟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利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文体、张伟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文体、张伟的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葛晓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咸 瑞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