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366号原告金永道被告李友林被告陈玉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道与被告李友林、陈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冰 微信公众号“”
金永道诉李友林、陈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366号原告金永道被告李友林被告陈玉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道与被告李友林、陈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冰 微信公众号“”